| 项目名称 | 莲都区福云街151号三年租赁权 | 项目编号 | GL2026ZJ1012195-3 |
|---|---|---|---|
| 转让方名称 | 丽水市安居房建设有限公司 | 转让底价 | 8.3922万元 |
| 披露起始日期 | 2026-09-24 | 披露结束日期 | 2026-10-14 |
| 委托会员 | 机构名称:- | 联系人:- / 联系电话:- | ||
| 交易机构 | 项目负责人:- / 联系电话:- | ||
转让标的基本情况
转让方信息
交易条件
联系信息
| 项目名称 | 莲都区福云街151号三年租赁权 | ||
|---|---|---|---|
| 披露价格 | 8.3922万元 | ||
| 披露起始日期 | 2026-09-24 | 披露结束日期 | 2026-10-14 |
| 资产属性 | 房产 | 标的所在地区 | 莲都区 |
| 是否国有资产转让 | 是 | 是否捆绑转让 | 否 |
| 转让说明事项 | 无 | ||
| 资产概况 | - | ||
| 资产描述 | 莲都区福云街151号三年租赁权 | ||
| 重大事项披露 | 1、履约保证金:按照实际成交租金的20%收取(四舍五入到元)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时交付,租赁关系终止时,扣除承租方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后无息退还。 2、该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,交易服务费率详见报名附件中特别约定事项。 3、租金支付方式: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,一年度一付,租金和履约保证金直接支付至房产权属人指定账户,具体以实际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为准,签约主体为出租方和承租户。 4、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,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,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,出租方协助提供。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,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。承租方参与竞买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,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(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、设计等因素在内),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,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,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、投入成本、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。出租标的使用过程中的水、电、管理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,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。 5、出租标的物概述、用途、租期、起始租金、保证金、加价幅度,注:租赁物以现状为准,出租方不承担后续的改造、修缮、清理,日常维护由承租人自行负责,请意向承租人实地查看清楚。 6、承租方承租标的后需进行装修的,不能损害原建筑结构。对房产内部装修改造较大的,需将装修改造方案报出租方审核。 7、承租方与出租方原则上应在项目成交后7个自然日内签订租赁合同,如未签订租赁合同的,项目自动终结,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。如遇特殊情况,双方自行协商解决。 8、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,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、分租、调换使用或抵押。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用途,否则按违约处理。 9、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'租金价格'条款等手填条款外,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。 10、本次出租涉及的资产为国有资产,标的物按现状出租。实际面积以最终的测算面积为准,如有误差不影响成交价。 11、出租标的行业限定以工商认定登记为准,房屋用途以产权证为准,不得擅自变更,均不得从事国家明令禁止行业。不得用于生产和储存剧毒、易燃、易爆、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。 12、本次拍租无原承租人享受优先承租权。 13、标 | ||
| 转让方名称 | 丽水市安居房建设有限公司 | 转让方经济类型 | 国有独资企业(公司)/国有全资企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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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监管机构 | 市级其他部门 | 批准单位 | - |
| 批准文件名称 | - | 批准日期 | - |
| 是否缴纳保证金 | - | 保证金金额(万元) | -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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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保证金缴纳开始时间 | - | 保证金缴纳结束时间 | - |
| 网络竞价开始时间 | - | 网络竞价结束时间 | - |
|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| 否 | 是否自动延期 | - |
| 受让方资格条件 | 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、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。 | ||
|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 | - | 会员机构名称 | -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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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| - | 会员经纪人 | - |
|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邮箱 | - | 会员经纪人联系电话 | - |
|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 | - | 会员经纪人邮箱 | - |
|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 | - | ||